区国税局关于规范2009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若干规定
[作者:白云街道办事处|发表日期: 2009-3-10 |点击数:756|评论数:2]

 

一、 下列行业的企业一律不得实行核定征收:

    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销售公司及代理公司等同房地产相关的企业。

    2、税务、会计、审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3、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

    4、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

    5、投资公司(包括担保、拍卖、典当、咨询)

    6、其它高利润率的企业。

    7、2008年度销售额(营业额)200万以上的企业。

二、  操作及审批程序:

l、纳税人需提供要求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书面申请,并报告08年度主营行业的所占比例及年销售(营业)收入等情况后,税务机关发放《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2、企业申请需要在2月底前完成。

 
评论】【打印】【关闭
 

版权所有@2006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白云街道办事处主办 信息维护
白云街道企业服务中心 工商联白云分会 联合承办
 浙ICP备070090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