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海曙区地税局税务辅导若干税收政策
[作者:白云街道办事处|发表日期: 2010-6-13 |点击数:125|评论数:1]

1、关于物业服务企业收取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维修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

鉴于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在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后,原有的物业日常维修费专用账户内的本金及利息将一并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9号)文件精神,对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代收的,并设立专用账户、专户储存、专项开支的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维修费暂不征收营业税。此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之前未征的税款不再征收,已征的税款也不再退还。

2、营销人员适用营业税起征点问题

对营销人员与服务单位签订协议并按期以销售实绩结算手续费的,按期适用起征点;对营销人员虽与服务单位签订了协议,但不定期结算手续费的,以每次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为一次,按次适用起征点;对未签订协议的,不论如何结算,一律按次适用起征点。

营销人员申请开票时须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营销人员与服务单位的协议或服务单位出具的证明;

2)服务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个人为单位提供劳务门征开票问题

    个人提供劳务门征开票,原则上必须提供身份证明。对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提供身份证明的,可由用工单位出具相关证明,税务机关统一设定身份编码进行电脑开票。门征开票必须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及附加,对开票金额小于1000元(含1000元)的,按3%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开票金额大于1000元的,按实结算个人所得税。

4、事业单位有关征收管理问题

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一经设立,原则上可认定为特殊状态户。如该单位需要购买收据、发票的,须按规定纳入正常户管理。

5、村级经济合作社销售不动产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村级经济合作社销售购置(包括因市政拆迁取得的赔偿房产)房产的,凭购置发票及市政相关拆迁证明文件,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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