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政办[2010]66号
为鼓励和促进我区总部经济的发展,加快形成总部经济的规模效应,增强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功能,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总部经济的必要性
我区正处于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大力发展总部经济,是突破城区空间不足、深化发展内涵、优化产业结构的必然选择;有利于促进优质经济资源的聚集,加速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增强城市服务功能,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有利于推进城市现代化水平,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营造适合总部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围绕总部经济的若干重点领域,加快引进和培育一批总部企业,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城市经济转型,进一步提升海曙区的综合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总部经济和城市发展相结合;总部经济和产业导向相结合;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相结合;总部培育和总部引进相结合。
三、发展重点
根据海曙区“宁波市中心商贸商务区、历史文化名城核心区”的功能定位,以培育和发展综合型、投资型、研发型、金融保险、商贸营销、商务服务业等总部为重点。
(一)综合型总部。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本区设立综合型总部,承担企业行政管理、战略决策、资本经营、研究开发、市场营销等企业运营所需的全部或部分职能。重点引进与本区优势产业相关联、在行业内较为领先的跨国公司设立区域性综合型总部。重点鼓励本区优势企业以资产并购、成立控股公司等方式设立综合型总部。
(二)投资总部。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本区设立投资总部,以控股或参股等形式,对分支机构实行管理控制。力争引进若干世界500 强、长三角地区大型企业设立投资公司。
(三)营销总部。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本区设立营销总部,进行营销战略决策、资源配置和市场业绩管理。进一步推进本区优势企业生产与销售相分离,做大做强营销企业。积极引进国内外大公司设立营销总部,形成重点领域营销集聚效应。
(四)研发总部。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本区设立研发总部,进行研发战略决策、资源配置和业绩管理。围绕纺织服装、电子信息、新能源、生物医药、新材料、机械装备、环保、汽车关键零部件等产业领域,突出引进独立研发中心,鼓励企业生产管理与科技研发相分离,力争形成区域性研发总部集聚区。
(五)物流总部。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区设立物流总部,进行物流链管理、需求预测和结算等服务。积极引进上海、长三角等地大型物流企业设立区域性总部。支持大型物流总部企业设立信息服务、物流配送、仓储等职能性总部。鼓励我区物流企业加快在长三角地区规模扩张,全面接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六)金融总部。积极引进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管理、信托投资等具有法人性质的金融机构。并鼓励金融机构设立分公司(分行)以及直接隶属于法人机构并单独设立的业务总部、营运总部、资金中心、研发中心等地区性金融总部。
(七)上市公司总部。扶持一批有条件的本地企业以多种形式上市,鼓励企业在本区设立上市公司总部,承担决策、投融资、财务结算等功能。积极鼓励一批上市公司或通过买壳上市的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本区,逐步形成区域性上市公司总部集聚。
四、多渠道发展壮大总部企业
(一)培育发展一批本区总部企业。积极推进我区优势企业、大型民营公司、上市公司设立综合型总部。鼓励我区优势企业设立研发、销售等职能总部。支持我区优势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通过资本经营、业务重组、建设生产基地等方式,从生产企业向总部企业转变。
(二)积极引进一批国内外总部企业。以优势产业为根本,以政策环境和载体建设为基础,以上海“两个中心”建设为契机,以跨国公司及已在本区投资的外商企业、大型央企、长三角地区大型民营企业为重点,积极引进一批区域性综合型总部企业和投资、研发、销售、物流、金融等职能型总部企业,努力形成龙头带动效应。
(三)服务壮大一批现有总部企业。加强对我区现有总部企业的服务,增强企业归属感。对暂时达不到认定标准但具备总部职能的企业,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其做大做强。
五、加快建设完善总部企业集聚区
(一)加快建设总部企业集聚区。鼓励总部企业进入勤奉路片区、主城区重点片区、城西南及城西北周边地区。鼓励总部企业建设城市综合体或总部经济集聚区,促进总部经济和城市功能互动发展。鼓励综合型总部、投资总部和销售总部进入城市综合体,对于具有一定规模的总部企业集聚区在税收政策方面给予支持。
(二)完善总部集聚区专业化服务体系。加快集聚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完善金融、商贸、物流、中介等专业化服务体系,为总部企业提供良好服务环境,促进总部经济与现代服务业共同发展。
六、加大财政对总部企业的支持力度
自2010 年度起,各相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财政对总部经济发展的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国内外企业在本区设立总部;补助新设立总部企业在本区购置、租赁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促进总部企业健康发展;开展总部企业认定有关必要工作。具体财政鼓励政策另行制订。
七、工作机制
(一)加强领导,形成工作合力。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挂帅,区有关部门、街道参加的区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部经济布局规划、政策制定、总部企业认定及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发局,牵头负责总部企业认定、政策扶持等管理协调工作,研究解决总部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各街道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发展总部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总部经济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协调解决发展总部经济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发展总部经济的各项措施。
(二)重视规划,加强载体建设。高起点编制总部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区域功能布局,合理引导总部经济发展。在总体规划的引领下,根据企业需要,逐一落实每家企业的规划,既做到统筹考虑,又做到突出个体。结合市、区有关政策,选择有条件的地块,对现有工业用地和厂房进行资源优化,建成聚集工业总部经济的新载体,发展营销中心、创意产业、文化产业、工业设计等现代服务业总部经济集群。鼓励和引导村级发展留用地发展总部经济,推动企业和村级经济主体进行对接,实现优势互补、资源互补。
(三)注重服务,推进项目落地。建立科学有效的项目服务机制,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着重促进有意向的重点企业总部项目落地。做到“三明确”,即明确重点项目,明确责任领导、部门,明确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重、难点问题以及项目推进目标。通过对重点项目实施分阶段负责制和重点企业包干服务制,破解总部项目推进中的难题。着重做好拟建项目的拆迁安置、项目申报、规划审批、方案协审等前期工作。
(四)落实职责,密切加强配合。各有关部门、街道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沟通配合,共同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经发局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抓好牵头协调工作,进行前期调查摸底,跟踪总部经济项目发展进程,做好企业服务和优化调整片区规划工作;贸易局负责总部经济项目的引进和服务工作;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配合制定、落实相关鼓励政策;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建设局、房管处、旧村办等部门分别做好相关审批、评估、拆迁等工作;科技局、统计局等部门做好企业宣传、服务工作;人事局、教育局等部门做好人才引进、培训、教育等工作;劳动局做好涉及劳动关系的有关工作;公安分局做好维稳工作;各街道负责跟踪属地项目服务、维稳、拆迁等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易址后涉税、服务等问题;其它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全力配合解决相关问题。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